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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永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942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理事长被申请人郑永宝,男,31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信用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郑永宝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扎执字第9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