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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金霞、董某与陈洪峰、戚业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霞,董某,陈洪峰,戚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376号原告:杜金霞。原告:董某。被告:陈洪峰。被告:戚业芹。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鲁132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被告陈洪峰驾驶戚业芹名下的鲁L号车一辆,现被告已向本院交足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洪峰驾驶戚业芹名下的鲁L号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纪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