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金霞、董某与陈洪峰、戚业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霞,董某,陈洪峰,戚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376号原告:杜金霞。原告:董某。被告:陈洪峰。被告:戚业芹。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鲁132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被告陈洪峰驾驶戚业芹名下的鲁L号车一辆,现被告已向本院交足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洪峰驾驶戚业芹名下的鲁L号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纪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