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明桂、邹调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明桂,邹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0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机构代码��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吉凤,女,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卫计办主任。被执行人王明桂,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邹调,女,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住址同王明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0091号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綦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0091号处理决定,于2015年7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王明桂、邹调。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0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静审判员 谭 毅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