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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尹检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88号罪犯尹检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尹检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尹检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以(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9月7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3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检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3.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尹检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检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