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赣州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大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都县盛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段德鑫、钟昇明、曾位勇、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赣州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大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都县盛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段德鑫,钟昇明,曾位勇,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张伟,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24210004381。法定代表人:曾位勇。被告赣州大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445144。法定代表人:段德鑫,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于都县盛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滨江大道水云豪苑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31210008293。法定代表人:叶茂。被告段德鑫,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昇明,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位勇,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李晓峰,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生南康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伟与被告赣州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大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都县盛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段德鑫、钟昇明、曾位勇、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大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都县盛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段德鑫、钟昇明、曾位勇、李晓峰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赣州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大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都县盛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段德鑫、钟昇明、曾位勇、李晓峰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伟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去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x区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53x**号);三、查封原告张伟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赣州市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东xx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74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迪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