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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葛恒建与孙成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建,孙成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号原告葛恒建,居民。被告孙成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恒建诉被告孙成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恒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