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葛恒建与孙成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建,孙成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号原告葛恒建,居民。被告孙成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恒建诉被告孙成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恒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