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国与被告魏守强、被告熊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国,魏守强,熊美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888号原告李治国,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魏守强,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熊美兰,女,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国与被告魏守强、被告熊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坐落在大同市城区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坐落在大同市城区安益街安益园小区17号楼1单元9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