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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泽诉被告王建、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泽,张雄,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17号原告:李玲泽,男。被告:张雄,男。被告:王建,男。本院受理原告李玲泽诉被告王建、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玲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玲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