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泽诉被告王建、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泽,张雄,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17号原告:李玲泽,男。被告:张雄,男。被告:王建,男。本院受理原告李玲泽诉被告王建、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玲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玲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