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八杰诉陈图门白乙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杰,陈图门白乙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639号原告八杰,现住科右中旗。被告陈图门白乙拉,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八杰诉被告陈图门白乙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八杰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八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八杰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米法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宝音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