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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刘小斌、孙金忠、卫青林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忠,卫青林,刘小斌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金忠,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5年9月6日至9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涞水县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潞城市人民法院批准,同年1月11日被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青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潞城市人民法院批准,同年1月11日被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小斌,男,汉族,初中文化,潞安矿业集团漳村煤矿工作。2012年6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潞城市人民法院批准,同年1月11日被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斌、孙金忠��卫青林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潞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小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孙金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卫青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孙金忠、卫青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原审被告人上诉均认为自己开采仅20余天,原判认定煤炭资源破坏总量和破坏价值明显过高,量刑过重。此外,原审被告人卫青林还上诉认为自己不是组织者,受刘小斌雇佣,没有犯罪故意,未获得报酬,且自首,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二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金忠、卫青林及其���护人对破坏煤炭资源量和价值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程序不当。依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进行市场价格认证时,市场法应选择三个及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比实例和参照物。本案仅仅参考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出具的煤炭销售价格,将非法开采的煤炭定为490元/吨,潞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潞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蕾审判员 马艳飞审判员 姬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