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疆南与李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疆南,李林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刘疆南,新疆奎屯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林章,四川省德阳市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刘疆南诉被告李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从2013年开始,被告李林章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先后借款3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均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林章因诈骗原告刘疆南钱款35万余元而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库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此笔借款已责令被告退赔;现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疆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全额退还原告刘疆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