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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慧林与张仁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林,张仁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246号原告朱慧林,男,1965年10月19日生。被告张仁政,男,1965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林与被告张仁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慧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朱慧林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