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860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860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丹、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铁路阜阳站旁边的“风云网吧”内,趁网管耿某上厕所之际,将其放在吧台抽屉里正在充电的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96元,陈某某将手机销赃得赃款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3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