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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俞成建与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成建,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273号之一原告:俞成建。被告: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横溪村。法定代表人:陈振能。原告俞成建诉被告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成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成建自���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0元,由原告俞成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余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