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德辉与被执行人梁池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28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关村石腰子组村民。被执行人梁某,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黄陵县桥山中学学生,现住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村民。系梁池之亲。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熊某某与梁某健康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赔偿款10933.8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2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元、申请执行费64元。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梁某之付梁某某履行执行款10933.8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4元、申请执行费64元。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