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80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景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大部分义务,原告为了双方之间友好合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