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韩敏,刘功伟,张建敏,曹希海,刘江涛,刘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执行人: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敏。被执行人:刘功伟。被执行人:张建敏。被执行人:曹希海。被执行人:刘江涛。被执行人:刘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韩敏、刘功伟、张建敏、曹希海、刘江涛、刘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