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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山与被执行人王立臣民间借贷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山,张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山被执行人张立臣申请执行人王凤山与被执行人王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立臣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凤山借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凤山剩余借款人民币5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立臣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