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经商。2010年12月2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8日因本案被天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驰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8日00时20分,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路口路段处被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某的在卷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物证检验报告》,《前科处理情况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桂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邦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