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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与陈国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陈国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549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信宜市丁堡镇新街。负责人张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智荣,男,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成志,男,该社职工。被告陈国梯,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诉被告陈国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原告已预付1358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负担(此款被告陈国梯已付清给原告)。审判员  黄方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