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嵊州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胜东、李金凤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胜东,李金凤,过林华,刘群英,浙江奥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嵊州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法定代表人:孙伟勇。被执行人:黄胜东。被执行人:李金凤。被执行人:过林华。被执行人:刘群英。被执行人:浙江奥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过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胜东、李金凤、过林华、刘群英、浙江奥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683执887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