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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67-1号原告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工业区。负责人胥淑萍,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369号尹泰二区2-3-902。法定代表人狄金荣,职务经理。第三人许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桂芹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北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桂芹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