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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苗德与新昌县南明街道凯诚电器商行、艾欧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德,新昌县南明街道凯诚电器商行,艾欧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145号原告:李苗德。委托代理人:边献勇,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凯诚电器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4601080698),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05号。负责人:陈慧慧,系该商行经营者。被告:艾欧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1586180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开发区恒谊路21号。法定代表人:JOHNJ.KITA,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德诉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凯诚电器商行、艾欧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苗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4元,依法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李苗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