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黎妮与秦宗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578号原告张黎妮,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秦宗勇,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妮与被告秦宗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黎妮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