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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黎妮与秦宗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578号原告张黎妮,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秦宗勇,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妮与被告秦宗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黎妮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