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彭文福与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福,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67-1号申请人:彭文福,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坤。申请人彭文福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70044.5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