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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久林等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久林,张敦惠,王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久林。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敦惠。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旭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婷。上诉人赵久林、张敦惠因与被上诉人王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存在以下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审人民法院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时应依法将审判程序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该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欠妥,应依法审理本案。故原审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建文审判员  樊永生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