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嘉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嘉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723号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被告闫嘉伟,男,成年,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嘉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