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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朝祥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祥,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735号原告周朝祥,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祥与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朝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朝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朝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朝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