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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仲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617号原告仲某,农民。被告祁某,农民。原告仲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