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仲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617号原告仲某,农民。被告祁某,农民。原告仲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