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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于连水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1,于×2,于×3,于×4,于×5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38号申请人于×1,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申请人于×2,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人于×3,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申请人于×4,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申请人于×5,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于×1、于×2、于×3、于×4、于×5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4月12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编号:【2016】0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位于××区××镇××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归于×1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1、于×2、于×3、于×4、于×5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1、于×2、于×3、于×4、于×5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6】0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