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锋申与乌鲁木齐伟洪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申,乌鲁木齐伟洪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032号原告:王锋申,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伟洪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XX铁,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申与被告乌鲁木齐伟洪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锋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锋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17元(原告王锋申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2.09元,由原告王锋申负担,余款382.08元本院退还原告王锋申。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王锋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