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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东与誉智明、王莲香、戢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誉智明,王莲香,戢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29号之一原告李东。被告誉智明。被告王莲香。被告戢翠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誉智明、王莲香、戢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51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誉智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国贸支行的存款510000元(账号:6222****3809)。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