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王宗国、周金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王宗国,周金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被执行人王宗国。被执行人周金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宗国、周金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5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宗国、周金朵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