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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国根,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黄建林,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甲,厨师,中共党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姜国根、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黄建林、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老年活动室内,开设棋牌室,为徐某乙、徐某甲、邹某等人以变白心宝的方式赌博提供场地,并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取头钱,被告人张某甲安排汪忠德(另案处理)负责递宝、抽头。自2015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赵某甲到该赌博场内帮忙吃赔,并以每宝的百分之十开始抽头,赌场内共计抽头至少5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安排赌场,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头钱,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吃赔,汪忠德负责递宝、抽头。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我没有按10%收取头钱,都是庄家随意给的;赵某甲和汪忠德不是其安排吃赔和递宝的,是变宝人员自己安排的,我只是提供赌博场地收取头钱,其他是不管的;头钱没有50000元,只有20000元左右。辩护人姜国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并非指控的那么严重;2、汪忠德递宝、赵某甲负责吃赔,这些都是庄家的事情,赵某甲为庄家服务的,与张某甲没有直接的联系,既不受张某甲的支配,也无须张某甲支付报酬;3、张某甲收到的头钱是各个庄家给予的总和,参赌人员并不知情庄家支付的头钱数额,起诉书指控赌场内至少抽头50000元是庄家对押宝人的抽头,并非是被告人的抽头,至少50000元的说法是不严肃的,被告人抽头的数额应该是20000元左右。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解钱是不对的,我是收到过六七千元,我老公多少我是不清楚的。辩护人黄建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乙有诱供、逼供情况存在,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乙2015年7月9日前的相关询问笔录作非法证据给予排除;2、被告人抽头获利至少50000元,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或存在重复计算,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共获抽头20000元;3、被告人张某乙具有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情节,犯罪主观故意不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大,家中尚有幼年的子女需要监护和抚养,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乙予以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辩解,不是张某甲安排我的,我自己去吃赔的;我只是开宝的,没有开设赌场;头钱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的老年活动室内,利用棋牌室开设赌场,为徐某乙、徐某甲、邹某等人以变白心宝的方式赌博提供场地。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安排赌场,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头钱。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汪忠德(另案处理)负责递宝、抽头,2015年5月初开始,又安排被告人赵某甲到该赌博场内帮忙吃赔。直至2015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从中抽头获利2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获利1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实,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于2015年5月30日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日常检查时,对该菜场内的老年活动室进行检查,发现活动室中间放着一张桌子、部分凳子翻倒地上,地面一片狼藉,未发现现金、赌具;在浙G×××××号车内查到赌资4100元、赌具竹签形筹码12根,在浙G×××××号车内查到现金5000元、赌具白心宝一只、遥控器二只。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系由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口头传唤到办案区调查。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于2016年6月24日经口头传唤到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并于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因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5、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5月26日左右到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里面的老年活动室做了一次庄,变完宝后给了场子1000元作为场地费,这钱是“安东”(即汪忠德,下同)拿走的,另外其还给“叶皮”(即赵某甲,下同)、“安东”和一个高个子外地人各100元;在2015年5月28日左右又其去变宝了,这次有一个外地的高个男子给其递宝的,其给了场子1400元钱,是被“安东”拿去的,这次给“叶皮”200元,“安东”和高个子外地人各100元;两次都是“叶皮”吃赔的,“安东”给其保管钱的;场子是“木匠”(即张某甲,下同)开的,但他不太在场子里的,“叶皮”、“安东”是他安排在赌场里干活的;“木匠”的老婆一般都在场子里的,是负责烧水,管理场子收钱的。6、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5月份到兰溪市水董村菜场里的老年活动室赌过三四次,都是去做庄变宝的,变宝的工具是自己带去的,一般“永革”帮其捏钱,场面里一个叫“安东”的接宝,一个叫“叶皮”的负责吃赔;活动室是“木匠”开的,但“木匠”平时基本不到活动室来,都是他老婆在活动室里的,场面上还有“安东”和“叶皮”负责接宝和吃赔;活动室有两种抽头方式,一种是由庄家根据赢钱比例给的,一般按照赢钱的10%左右给活动室当头钱;5月30日前几天,是由活动室里抽头的,抽到的钱由活动室和庄家对分的,其做庄的几次都是根据赢的钱按10%比例给的,如果输的话,也多少会拿点活动室里的;5月30日那一次,其虽然输的,也给了活动室六百块头钱,付给接宝的“安东”二百块,付给吃赔的“叶皮”五百块;其三四次做庄总共付给活动室有三千块的头钱,“安东”千把块,“叶皮”二千多,这样其总共付了头钱及接宝、吃赔人的钱有七千来块左右。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到兰溪市水董村菜市场押注赌博两回,帮徐某乙捏钞票两回;赌博场面是绰号“木匠”的张某甲开设的,“木匠”和他老婆把赌博场面提供给变宝的人赌博,抽头获利;“叶皮”赵某甲受张某甲雇佣,专门在场面上吃赔的,“安东”抽头的,“老梅”保管竹签型筹码;张某甲会付吃赔的赵某甲工钱的。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以来兰溪市水董村菜场里的老年活动室每天都有人以变白心宝的形式赌博的,其于5月初去做庄过三次,第一次是“安东”、“叶皮”、“兰兰”(即张某乙,下同)、“老德”及与他一起的一个人、龙游的胡某,他们七个人每人搭成头1000元,自己3000元,其是变宝的,“安东”递宝的,“叶皮”吃赔的,“老德”捏钞票的,赢了二万多元,其给搭成头的每人分红二千多,给头钱二千多,给递宝的“安东”300元,给吃赔的“叶皮”700元,自己获利7000元;第二次又去做庄,这次只有“安东”搭股,其变宝,“安东”递宝、捏钱,“叶皮”吃赔,输了一万多,付了300元头钱,给叶皮300元工资;第三次是“兰兰”来其店里叫其去变宝,“安东”递宝、捏钱,“叶皮”吃赔,输了二万多,头钱以及叶皮、安东的工资没有付过;后来其没有去变宝,因为欠账了,放炮子的人不会再借给其,月初赌得较小,只几千元的门,后来是上万元的门了,其吃不消,其没有帮手的,是靠场子里的工作人员做庄的,而其他变宝的人都有好几个人一起来的;场子是张某甲开的,他叫“叶皮”赵某甲吃赔的,叫“安东”递宝、抽头的,出工资给他们的,平时是张某乙在场子里烧开水给参与赌博的人喝,管理场子,“安东”抽的头钱也给她的,张某甲自己不太来场子里的;2015年5月初以来,场子很兴了,每天都有变白心宝赌博,变宝都需要等的;2015年5月上半月,是按赢钱的百分之十抽头的,是向庄家抽头的,如果庄家输钱也要头钱的,只是少一点,付个几百元;5月下半月,是按百分之五向押注的人抽头的,每次押注赢钱了就要抽头,每宝抽头的情况下,抽的头钱,张某甲与庄家分的;张某甲家每天抽头获利数千元,多么万把元有的,一个月下来,获利十几万有的,赵某甲每天获利二三千元有的,因为每换一个庄家,他就可获利三四百、四五百元,一个月下来,获利六七万左右有的。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水董村菜场的老年活动室经常有人变白心宝赌博的,开赌博场子的是张某甲,他自己不太在场子里的,但是场子是他安排的,他的妻子都在场子里的,扫扫地,管理场子,收收头钱;场子里负责吃赔的是赵某甲、负责递宝的是“安东”;其于2015年4月份知道这场子赌博很兴的,五月份去赌的,做过庄、押注过,这场子赌博的人很多的,每天都有三四十、四五十人,有时庄家要做庄变宝都要等的,其去做过两次庄,共给赌博场子1000元,给赵某甲200元,给“安东”200元;不论输赢,张某甲都有获利的,庄家赢钱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抽头(每宝向押注赢钱的人抽头,所得头钱结束时与庄家平分),输钱也要给场子最少四五百元。10、证人夏某、金某、潘某的证言证实,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内有个赌博场子,是“木匠”开的,但他不太在场子里的,只是安排一下,平时都是他妻子“兰兰”在管的,场子里负责吃赔的叫“叶皮”,负责递宝的叫“安东”;这场子里赌博的人蛮兴的,来做庄的庄家也不少,想做庄都要排队等候的,每天参与赌博的人有四五十人左右;2015年四五月份,其三人到场子里拼庄赌博过三次,总共给场子2200元,给吃赔的“叶皮”1100元,给“安东”300元;其去的时候,无论输赢庄家都要给赌场钱,赌输么付场子五六百元,赌赢么上千元。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内赌博有一段时间了,这里都是赌白心宝的,开场子的是张某甲,他叫赵某甲给他在场子里吃赔的,叫“安东”递宝抽头的,这场子蛮兴的,有时庄家来好几个,就要排队等做庄了;场子里是有抽头的,前些日子是庄家一个庄做下来,结束时按赢利的百分之十抽头的,若庄家输,也要付几百元的头钱,被查前几天,是每宝都抽头的,是抽押注赢钱的人按百分之五抽的,输钱的押注者就不抽了。12、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其听说“木匠”在兰溪市水董村菜场里面摆了个赌博场子,其就赌了两回,两回吃赔的都是“叶皮”。1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到兰溪水董村菜场有赌博场面,去赌过两次,赌博场面是“木匠”开的,但是一般他不到场面上来的,赌博场面是由“安东”负责抽头的,“安东”把头钱抽来后交给“木匠”的老婆,还有一个叫“叶皮”的是“木匠”叫来吃赔的。14、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以来其和陈某到兰溪市水董村菜场的茶店里赌过十来次,茶店是张某甲和他老婆一起开的,每次吃赔的都是赵某甲,做庄的人是不一定的,有时候,有人自己会到这里摆赌博场面,如果没人,张某甲会去联系人来店里开赌博场面的,抽头是有的,以前都是到最后结束了,庄家最少会给张某甲夫妻和赵某甲500元的头钱,最近一段时间,张某甲夫妻和赵某甲会抽头了,具体怎么抽其不知道,一天下来,其估算,头钱七八千元有的。15、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里有个老年活动室的,那里赌博已经很长时间了,其于5月19日去赌过一次;该赌场是张某甲开的,他是抽头获利的,吃赔的人叫赵某甲,赵某甲是张某甲雇佣的,帮摆场子的张某甲干活的,是按百分之五抽头的,就是说赌歇的时候,庄家要付头钱,若庄家赢一万元,则只能落袋9000元,还要付头钱100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会给赵某甲三四百或者四五百。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早听说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老年活动室赌博很兴的,其于2015年5月5日来赌过;场子是“木匠”开的,吃赔的是赵某甲。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早听说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老年活动室赌博很兴的,其于2015年5月30日过来赌博;场子是“木匠”开的,吃赔的人也是水董村的。1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早听说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老年活动室赌博很热闹的,就于2015年5月30日去押注了,输了250元。1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每次去水董村菜场买肺的时候,都会在水董“木匠”开的赌场场面上押赌几下。2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别人说水董村菜场是有人赌博的,2015年5月30日上午其和施某过来,看到菜场里面的老年活动室里已经有许多人在那里变白心宝赌博了,其和施某也就上去押了。2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大概是七八月的时候,其听说水董村新菜场里有赌博场面很兴的,其去赌过五六次;场面是水董村的张某甲开的,平时都是张某甲老婆在那里管理的;宝家做庄结束根据其输赢情况都会给店里头钱的,如果庄家赢了多给一点,输了少给一点,具体多少不清楚,宝家把钱给谁其没看到。2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于2015年4月份到水董村菜场的赌博场干的,每天收入200元;跟其联系到场子里干的是“小辉”,工资也是他给的,其已经收到4000来元工资了;场子是“木匠”开的,每天来赌博的人很多的,要换好几个庄家,一个叫“安东”的江西人也在赌博场干的。2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水董村菜场卖水果的,菜场里有个老年活动室,2015年这活动室由水董村的“木匠”承包经营的;2015年以来,活动室里赌博不断,每天很热闹,参与赌博的有三四十人;“木匠”抽头获利的,赵某甲吃赔的。24、证人谢某、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夫妻二人到水董村赌博场面来找“阿泡”。25、证人童某均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兰溪市水董村2015年5月30日要做戏了,早上其就去看戏了,但到了那里后,发现没有做戏,其听说水董菜场里面有赌博的,人挺多了,就想过去看看热闹。2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0日水董菜市场的老年活动室里,参与赌博的人是比较多的,地上、凳子上都有人站着的,应该有二三十人。2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水董村菜市场是去年六月份建好的,建好以后其在菜场里租了三间店面以水董村老年活动室的名义开了一间棋牌室,店里面的日常管理都是其妻子张某乙,其平时很少去活动室;刚开始活动室没什么生意,在2014年10月份以后,渐渐有些社会上的赌博人员到活动室变白心宝,2015年过年以后,活动室里变白心宝的人开始增多,基本上每天都有好几场;“宝家”到其活动室里做庄,在变宝押宝的过程中要抽头的,“宝家”在一轮变宝结束后会将抽头的钱给活动室一部分,具体多少是由“宝家”自己给的;到今年五月下旬,每宝抽头的,其最多每次抽头获利一千元,少的也有三百、伍佰元,其抽头获利共二万左右;其叫赵某甲给其场子帮衬吃赔的,庄家赌好以后会给其一些头钱,其给赵某甲一点辛苦费,“安东”给其场子递宝的,其妻子在场子里烧水泡茶。28、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水董村菜场建成,其丈夫张某甲租用了里面的两间店面开设了老年活动室;2015年三月份春节后时常有人来变宝赌博,到五月份,来赌博的人更多,每天有三四十、四五十人围着赌博、放账;其是管理赌博场子,烧烧水、扫扫地、收取抽头钱;今年三月份,其丈夫叫“安东”在场子里递宝、抽头的,到了五月份,来赌博的人越来越多,其丈夫又叫赵某甲来场子专门吃赔;赵某甲、“安东”肯定有收入的,是庄家给还是其丈夫给其不清楚;其收到过头钱7000元。29、被告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水董村菜场里有一个赌博场子,是张某甲开的,平时张某乙在照看、管理的,头钱也是她收去的;其是五月份上旬才到这个场子来吃赔的,是张某甲叫其为他的赌博场面吃赔的,总共二十三、四天,这二十三、四天时间,每天的上午、下午都是有人赌的,一般一天都有好几场的;其五月份获利一万五左右,张某甲抽头获利基本上是宝家赢钞票额的百分之十,即宝家赢一万,他抽头获利一千元,若宝家输了,没有钱了,则宝家给张某甲抽头钱六七百元,五月下半月,是对每个押注赢钱的人抽头的,按百分之五抽的,抽头所得与庄家平分;其在赌博场子里的获利在宝家赢钱时是宝家给的,宝家输钱时,是管理场子的张某乙给的,一般宝家输钱时会给张某乙六百来元,张某乙则给其一二百元。30、视频资料证实,兰溪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1日两次拍摄到水董村菜场存在聚众赌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抽头至少五万元。经查,被告人张某乙及赵某甲在供述中对获利情况反复不一,虽有少数证人证言指证赌场抽头获利超五万元,但该部分证人均是估算得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抽头至少五万元,故对该指控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甲辩解称不是张某甲安排其去吃赔的,是其自己去的,其没有开设赌场。经查,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三人在供述中均有陈述赵某甲是张某甲叫来吃赔外,另有曾在赌场做庄的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赵某乙、冯某、夏某、金某、潘某的证言均证实场子里负责吃赔的是赵某甲,且有在赌场参赌的证人邹某、郑某、胡某、应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是被告人张某甲叫来吃赔的,前述各证人证言与三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赵某甲的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承租营业房以经营老年活动室的名义,开设赌场,对赌博场面进行分工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受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对老年活动室进行管理,被告人赵某甲受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负责赌博场面的吃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姜国根提出被告人张某甲抽头渔利20000元左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黄建林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抽头渔利共计20000元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赵某甲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琴仙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人民陪审员  毛如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