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淑华、巴建磊、张楠、杨翠香、候玉霞、胡立明、于俊才、高开龙、付成江、武来凤、陈长海、张海彬、张全财、董淑娟、辛红霞与被告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桥项目部、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华,巴建磊,张楠,杨翠香,候玉霞,胡立明,于俊才,高开龙,付成江,武来凤,陈长海,张海彬,张全财,董淑娟,辛红霞,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桥项目部,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649号原告蔡淑华,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巴建磊,男,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张楠,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杨翠香,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候玉霞,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胡立明,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于俊才,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高开龙,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付成江,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武来凤,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陈长海,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张海彬,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张全财,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董淑娟,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辛红霞,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桥项目部。被告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蔡淑华、巴建磊、张楠、杨翠香、候玉霞、胡立明、于俊才、高开龙、付成江、武来凤、陈长海、张海彬、张全财、董淑娟、辛红霞与被告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桥项目部、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德东大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承德市双桥区会龙山庄15号楼及地下室的施工时,2015年1月28日被告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桥项目部进行了爆破作业,爆破点距承德市双桥区御龙颐景小区25号、26号楼的最近距离为17M,不符合爆破的安全距离,并且装填炸药时过量和有浮石,更为严重的是爆破之前未通知附近的居民,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高危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的操作和安全规程,导致小区25号、26号楼房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双桥公安分局、桥东办事处与二被告及物业公司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处理损坏的车辆和房屋。但是二被告虽然态度积极,而实际上却没有进行完全修复,并且隐瞒事情真相、欺骗政府部门愚弄老百姓。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不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应立为一案。。因此本案不符合诉的合并标准,应由各原告另行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淑华、巴建磊、张楠、杨翠香、候玉霞、胡立明、于俊才、高开龙、付成江、武来凤、陈长海、张海彬、张全财、董淑娟、辛红霞的起诉。受理案件费8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