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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水泉与李对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泉,李对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对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水泉与被执行人李对门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略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对门返还原告李水泉借款4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水泉申请执行标的71.912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对门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李水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111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