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欢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欢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469号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琛然,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彬,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欢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欢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