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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精通汇特兽药加盟店与XX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精通汇特兽药加盟店,XX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250号原告:衢州市柯城精通汇特兽药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号。经营者:蒋连斌。委托代理人:徐斌,浙江无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东。原告衢州市柯城精通汇特兽药加盟店与被告XX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兽药款51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兽药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8日,原、被告就之前的兽药款经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兽药款5162元并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兽药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精通汇特兽药加盟店货款51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