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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红霞申请执行孙培胜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霞,王丽,孙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丽,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培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赵红霞与被执行人王丽、孙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孙培胜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2、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培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4、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培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5、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