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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应开与被执行人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应开,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052号申请人田应开。被执行人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桂芬,任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田应开与被执行人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1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18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