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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传防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二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防,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二一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李传防。委托代理人潘峰。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二一医院负责人黄树海,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防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二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晓楠审判员  XX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