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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660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广新。被告:曹某乙。法定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小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