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660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广新。被告:曹某乙。法定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小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