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吕家勇与董杰、岳丽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勇,董杰,岳丽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27号原告吕家勇,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长永,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杰,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岳丽秀,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延长段侯山沃3号综合楼。诉讼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琳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勇诉被告董杰、岳丽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