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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283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应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丁 长 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尔李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