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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秋法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76号罪犯吴秋法,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秋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撤销(2013)霞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吴秋法定罪量刑的部分。上诉人吴秋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秋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秋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秋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秋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秋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