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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申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申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正跃,局长。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促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合人社监理[2015]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拖欠员工工资17453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钢材原材料,且已被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查封钢材原材料,以支付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1745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钢材原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齐碧审判员  肖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