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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50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3月2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孙某甲到某村刘某家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200余元。具体是:1、2014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到刘某家,盗窃黑色新郎西服1套、骆驼牌皮棉鞋1双、三星诺基亚N8等手机4部及电饼铛等物品一宗,共价值2100余元;2、2015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到刘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棉被1床、小麦2袋及衣服等物品一宗,共价值2100余元;3、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到刘某家,盗窃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8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杨某、孙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3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孙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人民陪审员  丁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