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财保26号提请人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18号致远大厦三楼。被申请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401-1室。提请人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4月12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2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