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吴海水、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吴海水,胡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海水,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胡婷婷,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刘小红与被执行人吴海水、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海水、胡婷婷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846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责令被执行人吴海水、胡婷婷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海水、胡婷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小红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海水、胡婷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846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海水、胡婷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