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振鹏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振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04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振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经济开发区园艺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黄育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圣当阳市坝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标的款7080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480元,已执行标的款3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振鹏达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望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垦 更多数据: